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債權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 債務人 楊宏祺
張芳蒂
一、債務人楊宏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五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宏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由債務人張芳蒂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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