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111號債權人 林助信 律師即 張晏宗 之遺產管理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怡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本院105年司繼字第2934號拋棄繼承相關筆錄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