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 陳邦基 (即 陳董素月 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添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