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冠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欽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穆得室 內裝│國泰世華│105年8月31日│21,000元│PC0000000│││修設計工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安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