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365號債權人芳崗行館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佩育 債務人 歐朝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朝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歐朝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住戶規約、管理委員會組織「最新」報備文件資料(其上須載明「現任」主委為何人)、管理費計算明細、系爭建物登記謄本及催繳管理費通知之回執。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