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務人 蔡美玉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業已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即資產表編號2、3之存款解款到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並已發款予各債權人,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另資產表編號1之動產經債權人決議不進行換價拍賣,編號4-7之保單解約金因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清算後為保單質借並變更要保人名義,經債權人會議決議不予執行。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清算後處分資產表編號4-7之清算財產乙節,本院已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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