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990號聲請人 洪敏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0009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1181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1139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0119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13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600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01700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011300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11200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5801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7601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401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3701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8001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0101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8901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22601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29201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9201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98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