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原告 葉珈均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 律師被告 鄭羽翔 上列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9,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52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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