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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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之父(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4年度侵訴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王邁揚
法官林芳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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