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陳玄文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
6年7月4日當庭指定出具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由被告繳納現金後釋放一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該署
106年7月4日刑字第00000000號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1紙等件在卷足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卷第327頁、第342頁)。茲被告前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錄之情,有本院107年10月4日、11月22審判筆錄、本院107年11月6日士院彩刑禮107訴44字0000000000號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拘提函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4號卷三第229頁至第34
2頁、第469頁、卷四第27頁至第143頁、第157頁至第16
7頁、第169頁至第175頁)。承此,本院因認被告已逃匿,遂於107年12月14日以本院107年士院彩刑禮緝字第720號通緝書發布通緝,迄今被告仍未緝獲,且亦無其他遷址、另案緝獲或在監、押等情,亦有本院於108年4月15日依職權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列印資料附卷可查,顯見被告仍在逃匿中,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即被告於偵查中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