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陳運鴻 被告 呂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固未以訴狀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起訴狀聲明欄係「空白」而未經原告填載),惟其事實理由則已敘明請求被告給付「損壞物品金額新臺幣(下同)138,220元、精神賠償100,000元、營業損失70,000元」之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8,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