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康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盈盈 訴訟代理人 王皓正 律師被告驊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移山 訴訟代理人 黃俊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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