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司調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明 鍰、 何明佑 等二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 何明鍰 之債權人
,相對人何明鍰前於民國93年11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將其
所有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段
329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何明佑,爰請求確
認相對人何明鍰、何明佑間就前揭不動產之買賣債權行為及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因相對人間通謀虛偽等害及債
權之行為而無效,並聲明略以: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買賣契
約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為此聲請
調解云云。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聲請人之調
解聲明,核其法律關係之性質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
訴訟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
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
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簡琦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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