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1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不服本院埔里簡易庭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原審案號:九十四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五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一審判決刑度太重,因為同案被告 張薰之 沒有認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伊在一審有認罪,竟然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所以伊認為一審判決之量刑過重云云。
三、經查:
(一)本件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且同案被告張薰之與本案被告甲○○相姦之犯行,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有本院九十四年度埔刑簡字第五五號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上訴意旨雖主張量刑太重等語,然原審係審酌被告犯行及侵害法益,並在法定刑度內量刑,而被告係與張薰之為相姦行為之人,二人量處相同刑度,自屬妥當,被告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法及違誤之處,僅泛稱量刑過重云云,其據前述理由提起上訴,核無理由。
(二)綜上所述,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罪,事證明確,業據原審認定無誤,且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被告任意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