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5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57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844號、113年度偵字第18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告訴人乙○○係兄弟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渠等分別居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及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詎料被告明知其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11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命其不得對告訴人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告訴人乙○○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且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2月,竟仍基於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犯意,於如附表1所示之時間,在告訴人乙○○上址居所附近之道路上,接續以騎乘機車鳴按喇叭方式騷擾告訴人乙○○,及於如附表2所示時間,在上址自家內,接續以大聲唱歌方式騷擾告訴人乙○○,復於如附表3所示時間,在上址自家內,以辱罵方式騷擾告訴人乙○○,而以上開方式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乙○○之指述、證人丁○○之證述、被告與告訴人乙○○之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1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之蒐證照片、監視器側錄影音光碟數片(光碟片均於偵卷存放袋內)、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9月20日、103年9月27日勘驗報告書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如附表1、2、3所示時、地,分別為如附表1所示騎乘機車鳴按喇叭之行為、如附表2所示之唱歌行為、如附表3所示之言論一情,惟堅決否認有上揭犯行,辯稱:如附表1部分是因為我們是住山路,所以我在轉彎處會按喇叭提醒轉彎車,而且我的住家周圍土地被乙○○租給人家作為停車場使用,現場停放車輛達100台,導致車輛進出頻繁,且停車場要上去魚池有一個坡度,也怕魚池方向的車子衝下來,所以按喇叭是要提醒來車、用路人,我是為了自己的安全才按喇叭,而不是針對乙○○按喇叭,如附表2部分之唱歌行為是我自己在家裡隨性的唱,只是心血來潮哼幾句,並不是要騷擾乙○○,如附表3部分之言論是我看新聞、政論發表意見,我是在罵柯P,不是在罵乙○○,而且乙○○是在我的2樓居所外周圍架設監視器攝錄我的談話內容、影像聲音,影像中也沒看到乙○○出現,所以乙○○是用錄到的影像拼湊說故事說被我騷擾等語。

(一)被告確有於113年6月3日收受本案保護令,命其不得對告訴人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告訴人乙○○為騷擾之聯絡行為,而後被告亦有於如附表1、2、3所示時、地,分別為如附表1所示騎乘機車鳴按喇叭之行為、如附表2所示之唱歌行為、如附表3所示之言論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113偵17844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69頁至第7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113偵18994卷第13頁至第16頁、本院易字卷第87頁至第114頁)、證人丁○○於偵訊時證述在卷(113偵17844卷第69頁至第75頁),並有被告與告訴人乙○○之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1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13偵17844卷第17頁至第18頁;113偵18994卷第17頁至第18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之蒐證照片(113偵17844卷第23頁至第24頁)、監視器側錄影音光碟數片(光碟片均於偵卷存放袋內)、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9月20日、103年9月27日勘驗報告書(113偵17844卷第209頁至第221頁;113偵18994卷第41頁至第53頁)、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15號民事保護令送達回證(本院易字卷第63頁至第65頁)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113偵17844卷第7頁至第10頁、第69頁至第7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113偵18994卷第9頁至第11頁、本院審易卷第40頁、易字卷第40頁至第44頁、第120頁至第122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就被告如附表1所示之行為部分

  1.此部分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如附表1所示鳴按喇叭的行為都是針對我,因為我是住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丙○○是住在4號2樓,這條山路住戶只有一家(即被告4號2樓居所與告訴人乙○○4號3樓居所之獨棟房子)且路是直線一條路,都看的到來車,不會有鳴按喇叭的需求,而我們住的地方只有一條馬路是唯一的出入口(即GOOGLE地圖擷圖第1張,本院卷第127頁),又丙○○為如附表1所示鳴按喇叭的行為是我裝監視器蒐證2個月錄到的,而我不可能每天都在家,但90%都是我在家錄到的等語(113偵17844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69頁至第7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本院易字卷第87頁至第114頁)。是告訴人乙○○雖不斷指稱被告鳴按喇叭的行為都是針對自己,但此情已為被告所否認。而告訴人乙○○固證稱前開錄得被告鳴按喇叭之行為90%都是自己在家錄得等語,然此部分僅為告訴人乙○○之單一指述,且依卷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之蒐證照片(113偵17844卷第23頁至第24頁)、監視器側錄影音光碟數片(光碟片均於偵卷存放袋內)、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9月20日、103年9月27日勘驗報告書(113偵17844卷第209頁至第221頁;113偵18994卷第41頁至第53頁),可知告訴人乙○○係以架設固定監視器之方式,長時間錄得被告上開如附表1所示行為,而非親自在現場進行錄影,且依前開勘驗報告書所載內容,並未出現告訴人乙○○有與被告接觸或對話之情事,是被告為如附表1所示鳴按喇叭的行為時,告訴人乙○○是否確實在場或全程在場,尚有極大之疑問。而既然無法確認被告為如附表1所示鳴按喇叭之行為時告訴人乙○○確實在場,自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認被告有直接對告訴人乙○○為前開騷擾等家庭暴力之行為存在。

  2.再者,告訴人乙○○雖證稱其與被告所住的居所只有一棟房(即被告4號2樓居所與告訴人乙○○4號3樓居所之獨棟房子)且路是直線一條路,均看的到來車而無按喇叭之需求等語。然依前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之蒐證照片(113偵17844卷第23頁至第24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9月20日、103年9月27日勘驗報告書(113偵17844卷第209頁至第221頁;113偵18994卷第41頁至第53頁)、GOOGLE地圖擷圖共8張(本院易字卷第127頁至第141頁)、道路現場會車照片(113偵17844卷第89頁)、周圍土地作為停車場停放許多車輛之照片(113偵17844卷第123頁至第191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庭呈之停車場照片(本院易字卷第143頁),被告與告訴人乙○○之居所前方即有一個左彎道路,而周圍土地亦確實停車場使用,並有停放為數不少之車輛,且因道路不寬,二台車輛同時經過時亦有會車之必要,告訴人乙○○亦不否認其與被告之居所門口有一個左彎道路,左彎進去即是一個停車場及車庫,最頂端還有一個魚池,停車場確實有租予他人使用,車輛將近20台,而停車場的車要出來只能從前開道路經過左彎才能開出來,又該道路是山區道路,上下山僅能走這一條路等語(本院易字卷第87頁至第114頁)。是依上開證據資料可知,通往被告與告訴人乙○○居所前方之道路僅有一條山路,且在被告與告訴人乙○○之居所前方即有一個左彎,左彎進去即是停車場,平時停放至少20台車輛,道路的更裡面還有魚池,而停車場之車輛要開出來亦只能經過被告與告訴人乙○○之居所前方之道路,又因被告亦居於該處,故被告要從其居所離開,於騎乘機車從停車場離開或行經上開道路左彎處時,為避免與其他會車之車輛發生擦撞或其他事故,於經過時鳴按喇叭,與常情並無違背。是被告辯稱鳴按喇叭之目的係提醒來車、用路人,為了自己的安全才如此為之,而非針對告訴人乙○○等語,尚非顯然不可採信,自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認被告前開鳴按喇叭之行為係對告訴人乙○○之騷擾等家庭暴力行為,而構成前開違反保護令之犯行。

  3.況乎依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亦提及其與被告所住之該獨棟房子(即被告4號2樓居所與告訴人乙○○4號3樓居所之獨棟房子)之1樓部分還住有其二姐之家屬,2樓部分還住有其三哥戊○○等語(本院易字卷第104頁至第105頁),而既然該地點還住有其他人,則更難認被告前開鳴按喇叭之行為確實係針對告訴人乙○○所為為,更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認被告涉有前開公訴意旨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犯行。

(三)就被告如附表2、3所示之行為部分

  1.此部分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為如附表2所示之唱歌行為、為如附表3所示之言論均是針對自己等語(113偵17844卷第69頁至第7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113偵18994卷第13頁至第16頁、本院易字卷第87頁至第114頁)。然此情業據被告否認在卷。而告訴人乙○○固證稱前開錄得被告之唱歌行為、辱罵言論90%都是自己在家錄得等語,然此部分亦僅為告訴人乙○○之單一指述,且依卷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之蒐證照片(113偵17844卷第23頁至第24頁)、監視器側錄影音光碟數片(光碟片均於偵卷存放袋內)、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9月20日、103年9月27日勘驗報告書(113偵17844卷第209頁至第221頁;113偵18994卷第41頁至第53頁),可知告訴人乙○○亦係以架設固定監視器之方式,長時間錄得被告上開如附表2、3所示行為,而非親自在場進行錄影,是被告為如附表2、3所示之行為時,告訴人乙○○是否確實在場或全程在場,亦有極大之疑問。而既然無法確認被告為如附表2、3所示行為時告訴人乙○○確實在場,實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認被告有直接對告訴人乙○○為騷擾等家庭暴力之行為存在。

  2.再者,依卷附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9月20日、103年9月27日勘驗報告書(113偵17844卷第209頁至第221頁;113偵18994卷第41頁至第53頁)而客觀觀察被告之行為,被告為如附表2所示之唱歌行為看不出係針對何人為之,為如附表3所示之言論雖有口出「骯髒垃圾」、「搶劫歐、要去搶劫」、「土匪要抓去關啦」等語,但亦未指名道姓,且被告係在自己的居所內為上開行為,是實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認被告上開如附表2、3所為係針對告訴人乙○○之騷擾等家庭暴力行為,至於被告之上開行為如有妨害公眾安寧等情事,則屬於是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範疇,更難據此即認被告涉有前開公訴意旨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犯行。至證人丁○○於偵訊時固證述被告為如附表2所示之唱歌行為是唱給告訴人乙○○聽的、是在挑釁告訴人乙○○等語(113偵17844卷第69頁至第75頁),然依前開客觀證據資料無從認定證人丁○○之證述為真實,且證人丁○○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證其說,自難據此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違反保護令犯行,而檢察官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本院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吉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畊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附表1:

編號

時間(民國)

鳴按次數

影片時間

影像狀態描述

1

113年6月4日凌晨6時46分

5次

32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2

113年6月7日16時51分

7次

29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3

113年6月7日17時23分

9次

46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4

113年6月7日17時30分

5次

33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5

113年6月7日18時21分

11次

59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6

113年6月9日14時6分

8次

30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7

113年6月9日14時12分

6次

40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8

113年6月9日14時13分

11次

62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9

113年6月10日18時11分

6次

28秒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10

113年6月10日18時24分

9次

49秒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11

113年6月11日12時6分

5次

45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12

113年6月11日12時26分

5次

60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13

113年6月14日11時48分

4次

25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14

113年6月14日12時10分

5次

34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15

113年6月15日7時13分

9次

41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16

113年6月15日7時25分

6次

34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後方有其他機車,未有如同被告鳴按喇叭過彎方式

17

113年6月16日5時44分

6次

32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18

113年6月16日7時40分

10次

43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19

113年6月17日13時36分

5次

36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20

113年6月17日13時50分

7次

84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被告機車載人,有放慢行車速度,一樣有鳴按喇叭

21

113年6月21日6時12分

12次

60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22

113年6月24日5時49分

6次

39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23

113年6月24日6時0分

11次

55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24

113年6月24日6時34分

10次

50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25

113年6月25日5時44分

11次

52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26

113年6月25日7時23分

7次

43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27

113年6月27日6時23分

10次

37秒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28

113年6月27日6時33分

13次

18秒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29

113年6月28日6時24分

7次

29秒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30

113年6月29日12時35分

7次

37秒’

(停車場畫面)(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31

113年6月29日12時48分

12次

37秒

(停車場畫面)(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32

113年6月29日18時11分

8次

43秒

(停車場畫面)(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33

113年6月29日18時34分

8次

63秒

(停車場畫面)(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34

113年7月2日6時8分

6次

43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35

113年7月2日7時51分

10次

50秒

(影片3聲汽車防盜器鳴笛背景聲,仍可聽見被告機車喇叭聲)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36

113年7月2日19時16分

7次

52秒

(車庫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37

113年7月2日19時27分

9次

50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38

113年7月3日6時10分

8次

50秒

(車庫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39

113年7月3日6時11分

7次

36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40

113年7月3日7時52分

5次

47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41

113年7月4日6時14分

8次

32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42

113年7月4日7時57分

3次

27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43

113年7月6日12時42分

5次

24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44

113年7月6日12時52分

16次

67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45

113年7月6日18時8分

8次

48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46

113年7月7日6時2分

9次

45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47

113年7月7日7時46分

7次

32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48

113年7月9日6時8分

7次

34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49

113年7月9日7時45分

8次

40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50

113年7月9日7時46分

8次

52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51

113年7月10日7時46分

6次

37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52

113年7月10日8時5分

8次

71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53

113年7月10日17時4分

3次

66秒

(被告有將車身轉彎,繼續騎車行為,無被告騎車畫面,無法判斷路線,但仍可聽見聲音)

54

113年7月10日17時24分

3次

52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55

113年7月12日13時18分

7次

30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56

113年7月12日13時40分

8次

52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57

113年7月14日7時18分

7次

39秒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58

113年7月14日7時40分

9次

54秒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59

113年7月16日5時53分

7次

31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60

113年7月16日6時15分

10次

40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61

113年7月16日6時16分

10次

58秒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62

113年7月20日6時42分

4次

13秒

(停車場畫面)(無被告騎車畫面,無法判斷路線,但仍可聽見聲音)

63

113年7月20日6時42分

1次

14秒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64

113年7月20日6時42分

4次

53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65

113年7月20日7時15分

6次

37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66

113年7月20日7時16分

7次

66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67

113年7月21日6時3分

6次

45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68

113年7月21日7時42分

11次

86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69

113年8月21日6時41分

11次

35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附表2:

編號

時間(民國)

影片時間

影像狀態描述

1

113年6月3日6時18分

1分18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2

113年6月3日6時19分

1分6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有聽到大喊「 武則天 」,其他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3

113年6月3日6時21分

41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有聽到大喊「武則天」,其他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4

113年6月24日6時42分

59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5

113年6月24日6時46分

1分5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6

113年7月1日6時21分

35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7

113年7月1日6時22分

52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8

113年7月1日6時23分

44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9

113年7月1日7時40分

44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0

113年7月7日5時55分

44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1

113年7月16日6時37分

25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2

113年7月16日6時38分

43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3

113年7月16日6時39分

36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4

113年7月16日6時42分

42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5

113年7月19日6時20分

1分19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6

113年7月31日6時39分

1分4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7

113年7月31日6時40分

13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8

113年7月31日6時41分

59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9

113年8月11日6時25分

1分1秒

(車庫畫面)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20

113年8月11日6時26分

43秒

(車庫畫面)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21

113年8月11日6時28分

24秒

(車庫畫面)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附表3:

編號

時間(民國)

影片時間

言詞內容(影片時間)

1

113年8月2日7時3分

31秒

骯髒垃圾(5秒處)

2

113年8月12日19時46分

36秒

搶劫歐、要去搶劫(26、29秒處)

3

113年8月12日19時48分

36秒

土匪要抓去關啦(25秒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