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56號原告祥禾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被告私立朱老師文理短期補習班即 朱代興 被告 洪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私立朱老師文理短期補習班即朱代興應自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1、2、3樓建物遷出,將上開建物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6,600元(即上開建物之最新課稅現值),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
2人連帶給付積欠租金、按月給付不當得利,及第3項請求被告
2人按月連帶給付違約金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