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林慧貞法官巫淑芳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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