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陳宗煌
姬美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嘉敏 、 石秀善 、 曾美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23,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