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林美雅 、被告 倪明雄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倪明雄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該部分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99,3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