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54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清信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旺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2,160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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