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95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昱荃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26,2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6,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倘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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