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忠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林建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保安處分/褫奪│拘役55日│拘役40日││公權)│││├───────────┼─────────────┼─────────────┤│犯罪日期年月日│99.2.2│98.12.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中地檢99年速偵字第440號│臺中地檢100年撤緩偵字第9號││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豐交簡字第141號│100年豐交簡字第190號││實│││││審├─────────┼─────────────┼─────────────┤││判決日期│99.3.10│100.3.2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豐交簡字第141號│100年豐交簡字第19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4.6│100.5.2│├─┴─────────┼─────────────┼─────────────┤│得否易科罰金│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