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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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1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姜耀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姜耀坤於民國94年2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9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202元及費用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姜耀坤於民國101年7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9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6元及費用3130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32,359元│102年9月6日起至│百分之18.75│無│無││││清償日止││││├─┼─────────┼──────────┼──────┼──────────┼──────────────┤│2│72,428元│102年9月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