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6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693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林秀君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聯環鋼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債務人 羅萬雄 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持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聯環鋼業有限公司、 孫冬梅 、羅萬雄聲請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羅萬雄已於103年11月29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料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就此部份債務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