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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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 林俊良 相對人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潘振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 林俊成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俊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毓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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