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0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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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0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0207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蔡明城 即 蔡明通 (歿)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具狀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財產,惟債務人蔡明城業於聲請前之104年1月14日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