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892號債權人 劉駿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柏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狀尾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金額36萬元是否有誤?(因與事實理由債務人借
款金額355,4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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