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三0、一0五六、一一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本件除「甲○○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藥事法,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確定,嗣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三五五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於八十七年六月二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