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告 温淑英 被告 潘彥 勲
楊士杰
林詠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 溫淑英 」、「 潘彥勳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温淑英」、「 潘彥勲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所為10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將原告温淑英及被告潘彥勲之姓名誤載之情事,屬於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並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歐明秀附表:
判決原本及正本欄位頁數及行數原記載更正後當事人欄第1頁第3行溫淑英温淑英第1頁第7行潘彥勳潘彥勲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12行潘彥勳潘彥勲第2頁第30行第3頁第21行第3頁第23行第3頁第30行第4頁第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