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0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祖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