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4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謹渼選任辯護人游開雄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杜謹渼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宋恩同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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