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559號抗告人乙○○○上抗告人與聲請人甲○○間因98年度司票字第255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抗告費應徵新台幣壹仟元,抗告人僅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尚欠新台幣伍佰元)。
二、抗告理由狀(需含抗告人乙○○○本人之簽名)。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