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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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38號

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視同上訴人 廖嘉苗

廖嘉裕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視同上訴人 廖崑益

廖清華

被上訴人 廖克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下同)13,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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