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 簡宣博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上列抗告人因遺產分割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3日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抗告書狀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11年3月9日提起本件抗告,然其民事抗告狀未據表明抗告理由,是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辦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蔡建興
法官林士傑法官謝珮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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