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苗小字第204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彭永勝 被告 徐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