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84號原告 塗宜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文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05,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如附表帳戶使用者欄所示之人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補正如附表帳戶使用者欄所示之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周煒婷附表:
編號帳戶使用者應給付金额(新臺幣)匯款日期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者49,989元113年6月13日49,999元50,015元5,203元2臺灣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者49.985元113年6月13日49.985元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者50,015元113年6月13日99,999元4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者49,999元113年6月13日5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者50,000元113年6月13日合計505,1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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