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87號原告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嬌 被告 莊正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正財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莊正財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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