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84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劉冠甫 債務人 張家閡 即 張嘉政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嘉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