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旭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耀正 訴訟代理人 曾郁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惠婷蔡俊賢葉敏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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