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01號原告 高守正 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金全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萬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2,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萬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