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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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8樓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樓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佳蓉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