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 翁宛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