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他調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他調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朝海
生前住○○市○○區○○路0段000號輔佐人 廖素玉 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9394號、105年度調偵字第1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同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盧朝海於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後,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上開時間裁定停止審判。嗣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又本裁定性質上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復無刑事訴訟法第404條但書所定得抗告事由,應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燁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