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簡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簡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紹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之記載「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得為
法官謝長志法官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哲旭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