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春惠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
吳宜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昭良 因106年訴字第2580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貳萬柒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