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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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天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拾玖包(驗餘淨重壹拾柒點陸貳參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9包(驗餘淨重17.6235公克,純質淨重
12.0188公克),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6028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各1份存卷可參,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19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4樓住處內,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78號裁定(被告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毒抗字第201號駁回抗告確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2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員警所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共19包,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109毒偵4802號卷第38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部分因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