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86號
97年度交聲字第397號97年度交聲字第419號97年度交聲字第430號97年度交聲字第441號97年度交聲字第45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永錡鋁材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代表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於民國97年11月13日所為之宜監字第裁43-1AE006194號、43-1AE272858號、43-1D0000000號、43-1D0000000號、43-1AC930928號、43-1AC97748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永錡鋁材有限公司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永錡鋁材有限公司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時間、地點,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違規事實,分別經警員製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97年11月13日,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第56條第2項規定,各裁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內容。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88年間,因公司經營困難而典當予桃園縣大園鄉 世華 當舖,後因無力回贖而流當,惟事後幾經聯繫欲辦理車輛過戶,均無法聯絡當鋪,致該車及牌照自89年起被冒用違規迄今,該車並於90年4月2日因未於期限內驗車及繳稅牌照被註銷,嗣上開牌照於97年8月2日因案外人 楊晉 冒用違規超速為警攔查,經警發現與楊晉駕駛車輛不符而予以扣牌,異議人受監理站通知始知悉該牌照被冒用違規高達75件之多。然異議人根本未使用IT-9288號自小客車或其車牌,「楊晉」亦非異議人公司所屬員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6件違規行為均與異議人無關,本件如附表所示之6件舉發及裁決均不合法。爰依法聲明異議。
三、按汽車為動產,其所有權之移轉因交付而生效力,不以向監理機關聲請過戶為必要,此觀民法第761條第1項規定自明。
在公路監理機關所為過戶,應屬行政上之管理事項,不因此生物權移轉之效力(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077號、71年度台上字第3923號、72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又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少於3個月者,概以3個月計之;滿期後5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當舖業法第21條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永錡鋁材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時間、地點,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違規行為,固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各1份在卷可憑。然證人即經營世華當舖之 蔡永三 於98年3月5日本院另案訊問時證述:「(問:在世華當舖擔任何職?)負責人是我老婆 蔡麗雲 ,實際經營是我在經營,世華當舖約是從87年開始經營。(問:《提示本院卷第65頁》你有無見過此張當票?)有。(問:異議人於88年11月4日到世華當舖典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時,是否你處理?)是,當票是我開立的。(問:異議人典當該車之後,有無按期付利息?)…異議人從88年12月3日、89年1月3日與89年2月3日都有繳,但之後就沒有繳納利息。(問:當票上所載之滿當日期為89年3月6日,是如何約定?)滿當日期應該是沒有繳納利息後3個月才流當。本件的滿當日期詳細時間太久了,我忘記了,但按照當票應該是繳完利息後倘若沒有繼續繳的話,過3個月05天就流當,…本件推算滿當日期為89年5月8日。當票上所載89年3月6日是下一次繳納利息的時間。(問:於89年5月8日滿當期限屆至,異議人有無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沒有。…(:89年5月8日異議人未取贖該車,依當舖業法規定該車所有權移轉於世華當舖,世華當舖有無就該車所有權做任何處理?)這台車IT-9288號車我當初沒有賣,這台車我要辦理過戶的時候,有違規罰單太多,罰鍰比車價還多,所以我們就沒有賣,我印象中就聯繫桃園長榮停車場收購我們要報廢的車輛,之後長榮停車場就把該車運走。如果不是長榮停車場收購的話,就是我請收購廢鐵的公司來把該車載走,但無論是何人收購,我應該是有將該車的車牌拿起來保管,大約4年前我把車牌交給綽號『小貓』的男子保管,因為『小貓』告訴我他有車子分期付款沒有付怕被銀行拖走,所以向我借車牌我才借他,約1、2年前『小貓』到世華當舖跟我聊天,他跟我說他車子已經沒有再開了,我請他把車牌還給我,但他說車牌被警察拿走了。…(問:《提示本院卷第27頁之個人基本資料》你所稱的綽號『小貓』是否為楊晉?)是。…(問:本件有關於異議人典當IT-9288號自用小客車之情形及流當後的處理,證人蔡麗雲是否瞭解?)她不瞭解,她平常不會在世華當舖。(問:楊晉有無在世華當舖任職?)沒有。…(問:異議人典當該車後有無向你借用該車?)有,我方稱到宜蘭,就是流當後去宜蘭牽車,時間是89年5月8日之後。
」等語明確(見本院97交聲字第387號卷第80-85頁)。而案外人「楊晉」將「IT-9288號車牌」懸掛於原車號應為「2798-PN號」之自用小客車上行駛,於97年8月2日凌晨1時20分許,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下303.9公里處,為警查獲當場製單告發之事實,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此外,並有異議人代表人提出之世華當舖當票1份附卷可稽(參見本院97年度交聲字第382號卷第29至30頁)。因此,異議人前稱: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典當於當鋪後,因無力回贖,致當鋪將該車牌擅自處分交付他人使用,而異議人因無法取回車輛參加定期檢驗,致車牌遭監理單位註銷等情事,確屬有據,足可採信。異議人於88年11月4日將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典當予址設桃園縣○○鄉○○村○○○路○○○號1樓之世華當舖後,世華當舖乃將該車交由異議人使用,而異議人先後於88年12月3日、89年1月3日、89年2月3日各繳納1次利息,嗣即未再繳納利息,滿當期限為89年5月3日,異議人於滿期後5日內,並未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依當舖業法第21條規定,世華當舖於89年5月8日取得該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世華當舖實際負責人蔡永三乃至宜蘭縣向異議人取回該車,並將該車車體變賣,該車車牌0面則由蔡永三保管,嗣於94年間蔡永三將該車車牌0面交付未任職於世華當舖之友人楊晉使用後,迄至97年8月2日淩晨1時20分止,該自用小客車牌照之持用人均為楊晉之事實,足以認定。
㈡又異議人不曾為案外人楊晉加保過勞保或健保,亦無給付薪
資予案外人楊晉之紀錄,有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查詢資料、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勞工保險局98年1月20日保承資字第09810017600號函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98年1月22日健保桃承二字第0983014161號函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97交聲字第380號卷第19-38、42-43頁、本院97交聲字第387號卷第39、69-70頁),是異議人前稱:「楊晉」非異議人公司所屬員工乙節,亦可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異議人之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交通違規時係車輛之駕駛人,則原處分機關逕行裁處異議人,即難認允當。
五、綜上所查,自89年5月8日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已屬於世華當舖,並非異議人,嗣異議人之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自94年間起並未占有使用該車,又無證據證明上開異議人公司之人員係實際違規之駕駛人,是當無由處罰異議人。雖監理機關對於上開車輛之車主仍登記為異議人,然依上開判例意旨所示,汽車車籍之登記事項僅為交通行政管理之手續,究與實體法上動產所有權之移轉變更無涉,則異議人自89年5月8日起既非上開車輛之所有權人,原處分機關將發生於00年0月0日以後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交通違規事件,以處罰該車車籍登記之所有權人方式,逕行對異議人裁處,容有不當。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處分,並自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附表┌──┬──────┬──────┬─────┬───────┬────────┬─────────┬──────┐│編號│裁決書號碼│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違規法條│裁決內容│本院受理案號││││(民國)││││││├──┼──────┼──────┼─────┼───────┼────────┼─────────┼──────┤│1│43-1AE006194│96年9月20日│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交聲字││││18時25分│南橋下。│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第386號││││││不依規定繳費。││││├──┼──────┼──────┼─────┼───────┼────────┼─────────┼──────┤│2│43-1AE272858│97年3月28日│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交聲字││││18時52分│南橋下。│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第397號││││││不依規定繳費。││││├──┼──────┼──────┼─────┼───────┼────────┼─────────┼──────┤│3│43-1D0000000│96年4月14日│桃園縣中壢│在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交聲字││││13時26分│市○○○路│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第419號│││││。│不依規定繳費。││││├──┼──────┼──────┼─────┼───────┼────────┼─────────┼──────┤│4│43-1D0000000│96年6月25日│桃園縣中壢│在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交聲字││││7時6分│市○○路。│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第430號││││││不依規定繳費。││││├──┼──────┼──────┼─────┼───────┼────────┼─────────┼──────┤│5│43-1AC930928│96年7月27日│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交聲字││││19時4分│南橋下。│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第441號││││││不依規定繳費。││││├──┼──────┼──────┼─────┼───────┼────────┼─────────┼──────┤│6│43-1AC977480│96年8月30日│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交聲字││││18時23分│北路。│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第452號││││││不依規定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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