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執行刑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確定、減刑在案。所犯各罪均合於定執行刑之規定,為此提出聲請。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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