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9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智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