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政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吳政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受刑人吳政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轉讓第一級毒│││書│品│品│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聲請書誤載││││││為8月)│├───────┼──────┼──────┼──────┼──────┤│犯罪日期│98年3月9日至│98年3月8日下│98年3月8日下│98年3月9日│││同年4月22日│午某時│午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8年│板橋地檢98年│板橋地檢98年│板橋地檢98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偵字第8051│││12816號│2080號│2080號│、8908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1545號│2245號│2245號│第4058號││事實審├───┼──────┼──────┼──────┼──────┤││判決│98年8月4日│98年8月7日│98年8月7日│100年2月17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台上字│98年度上訴字│98年度上訴字│99年度上訴字││判決││第7367號│第4481號│第4481號│第4058號││├───┼──────┼──────┼──────┼──────┤││判決確│98年12年10月│99年1月11日│98年12月22日│100年3月8日│││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3(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至2)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更多裁判書